附件1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扶优限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等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扶优限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按照监管评分结果划分为A— 2 —级、B 级、C 级三档;对存在一票否决事项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明确为“不予评定等级”;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监管评级的,明确为“未参加监管评级”。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为公司注册地设区市行政区域。最近 2 年监管评级均为 A 级,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可以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三)公司注册资本、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其他货币;(四)经营放贷业务 5 年以上,且最近3 个会计年度盈利;(五)具备全省范围展业的人员、业务场景支撑;(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 5%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但依其出—3—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可以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一)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二)监管评级为 A 级或 B 级;(三)最近 2 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可以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一)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二)监管评级为 A 级;(三)最近 2 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 15%,具体标准如下: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汇票承兑余额限额=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1-上年末不良贷款率)×15%。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时,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且户籍所在地、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时,承兑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内。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及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它方式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 倍。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信誉良好,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管评级为 A 级;(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5—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4 倍。具体标准如下:标准化形式融资余额限额=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4×(1-上年末不良贷款率)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为 A 级、B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指定机构的委托,依法合规运作产业发展基金、转贷基金等政策性资金。受托业务应当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上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上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5%。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通过监管系统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通过监管系统于每年7 月31 日前提供上半年度、次年 1 月 31 日前提供上年下半年度的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监管评级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支持经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为A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管理不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受托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金融服务,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推动党建工作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发挥好党组织对公司发展的政治引领作用,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员,依法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7—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工作统筹,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
第十七条 对监管评级为 A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监管评分较低、不予评定等级、未参加监管评级以及信访投诉较多、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或有关事项、违规跨地区展业等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处置力度,督促其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稳妥化解相关风险;对拒不整改、消极整改的,及时推动其退出市场。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取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标准化融资等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参加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监管评级,后续监管评级或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准入条件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依规取消相关业务资质,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存量业务原则上到期退出,不得新增。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公开通报、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措施,切实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江苏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基础上,修订起草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引导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原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 2013 年12 月制定印发《工作意见》,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施行以来,对促进行业合规发展、规范行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地方金融管理系统已改革到位,同时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新规定、新要求,需要对《工作意见》进行优化完善。
二、主要制定依据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 号);
2.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2年11月 11 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4 号公布);
3.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 年3 月31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结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新文件、新要求,对《工作意见》予以修订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扶优限劣工作适用本办法,不再局限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相关业务准入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及开展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标准化融资等业务的具体准入条件。
四是补充专户管理要求。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通过监管系统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定期通过监管系统报送放贷专户运营报告、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五是支持做大做强。支持经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为 A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管理不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受托管理。
六是新增党建工作要求。明确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党建工作,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七是强化分类监管。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充分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
八是设置相关业务退出规则。明确要求已经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参加年度监管评级,对于后续监管评级或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相关业务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取消业务资质。九是强调监管执法措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