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贷款余额1739亿元。大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基于该背景,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实行后将对现在的消金ABS产生影响,特别是区域性小额贷款主体的影响更加深远。笔者简要分享本次《暂行办法》或对未来消金ABS主要影响条款进行分享,主要内容如下: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等标准化形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合作机构包括且不限于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76117&itemId=951&general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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