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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新规开始施行,银行信贷人员不可不知的21个变化!
2024-09-236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上法规简称旧“三办法一指引”)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以上办法简称新“三个办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三个办法”对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对信贷业务合规体系的重塑,将对后续贷款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产生深远影响。为了适应新规,银行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要全面梳理新规的变化及其对业务流程和合规性的影响,把握每一个信贷环节的合规要求,熟悉监管处罚的主要领域,并思考合规风控应对措施。在此,笔者对新规的变化进行全面梳理。



一、“三个办法”通用变化
1.  放松对借款主体信用状况要求

旧“三个办法”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要求为“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而新“三个办法”则删除了“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相关表述,意在降低借款主体申请门槛,给借款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符合当前不良贷款加速暴露的背景下,满足实体经济信贷资金需求,更好扩内需促发展的现实需要。

2. 明确贷款期限要求
新规要求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填补了旧“三个办法”中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使市场主体对贷款期限的约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防范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3. 明确非现场调查情形
新规明确小微企业与小额个人信贷业务(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仅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但是也在贷后管理环节要求“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非现场调查的规定将大大降低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强制现场调查的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贷款效率。
4.调整优化受托支付标准
根据新“三个办法”,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需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受托支付金额标准的调整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其扩大了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适用空间,使得借款人在贷款资金上使用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在有关新版三个办法的答记者问中进一步表示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
5. 严格自主支付审核要求
根据近年来的检查处罚情况,针对银行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新“三个办法”规定了支付后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比如为了规避固定资产1000万元受托支付的门槛,将1500万元贷款拆分成3必500万元进行发放,即是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6. 放宽中长期贷款还款频率要求
新规吸纳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中关于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两方面调整优化,增加还款方式的灵活性:
一是还本频率方面,将“半年一次还本付息”延长至“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
二是放宽了首次还本日期,将“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的规定改为首次还本日期最晚可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7. 取消长期贷款展期期限限制
统一了中长期(期限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个人贷款的累计展期期限,规定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征求意见稿将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延长至“不得超过5年”,最终发布的终稿则直接删除了长期贷款展期期限限制,属于比较大的突破,有助于当前环境下缓释信用风险,支持实体经济融资。
8. 明确更多信贷风险管控手段
一是完善对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内容的管理要求。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的有关承诺,包括: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
二是增加对借款人违约时的惩罚措施。对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固贷新规的变化
1. 扩大固定资产贷款的内涵外延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曾规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新规取消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最低投资额标准,并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因此能够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及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融资需求。这样终结了2022年以来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到底是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争论。
此外,明确无形资产贷款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一些企业的经营中成为核心资产,是企业价值的重要体现,实务中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融资需求日益增多,但在新规发布前,由于监管部门对于无形资产贷款的法律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用于无形资产的购置或研发而办理的贷款,既有参照固定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执行的情形,也有按照并购贷款执行的情形。新规考虑了此类权利的特征,突破性地给予了灵活适用的空间,使得无形资产贷款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2.延长受托支付时效要求
新规就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时限给予了较大的灵活度,有利于借款人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发放时点和对外支付时点。要求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
3. 将项目融资作为专章纳入,并放宽有关要求
项目融资作为特定的一类固定资产贷款,原来需要同时遵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而该两项法规中针对同一事项存在较多的重复性或类似性规定。取消项目融资的单独立法并将项目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利于简化和统一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管法规体系,并便于商业银行进行项目融资的信贷管理。
此外,新规放松对项目资产及项目预期收益权利抵质押的硬性规定,由“应当”调整为“原则上应当”;删除了项目投保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删除了投保、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的要求。


三、流贷新规的变
1.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
原暂行办法要求对营运资金需求按照标准公式进行了测算,对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的真实营运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为监管的强制要求,营运资金测算越来越形式化,为了“测算”而“测算”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小微企业财务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精确,高度依赖财务报表数据的测算公式测算出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真实营运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近年来企业经营多元化、集团化趋势明显,依托合并报表难以测算出准确的数据。
新规提出“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是对当前营运资金测算需求乱象的纠偏,给予金融机构自身更大的灵活性,真正发挥测算的作用,将大大缓解授信调查阶段的矛盾痛点。
2. 新增贷款用途限制领域
增加了投向负面清单: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事实上,从处罚案例上看,监管一直把这两项投向作为违规处理,只是此次新规正式从制度中进行明确。


四、个贷新规的变化
1. 增加视频面谈渠道要求
要求贷款人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但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
2. 明确可电子签约的情况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单户20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可以线上开展风险评估、合同签署,超过2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需要线下完成调查及签约。
而个贷新规则把个人消费贷、经营贷均纳入管控,一旦超过20万元限额,个人经营贷也需要完成线下贷款调查及线下签约。
3. 规定面签“双录“要求
在当面签约的场景下,新规较原来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更加严格,要求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4. 明确自动化审批的人工复审机制
个贷新规在鼓励线上化自动审批等金融科技应用的同时,也同步注重银行对相关风险的把控与防范。新规第二十一条对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增加贷后实地检查的要求,规定: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自动化审批的同时,应当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对自动化审批的补充,对贷后管理中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贷款人应当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5. 明确尽职调查外包负面清单
在贷款调查事项外包层面,个贷新规第十七条将原来《个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表述细化为“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这一修改延续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监管思路。
6. 要求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核查
个贷新规第二十条新增: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
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的要求,力图促进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降低难以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体经营者在贷款资源获取层面的难度,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7.允许逾期贷款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
新规要求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较旧的个贷暂行办法增加了“债权转让或核销”的处置方式。
这样的规定与《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等政策要求接轨,有利于逾期、不良个人贷款资产的处置、出清工作的推进,满足个人贷款不良处置的行业需求。
8. 衔接《民法典》对自然人的界定
《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相关条款设置在“自然人”一章,是由两者的法律性质决定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不具有组织性,其缴纳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这一概念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表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自然人通过商业登记转换为商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存在设立过程,没有出资行为,无须具有名称或字号,也没有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两者本质上均为自然人而非企业组织。


本次个贷新规删除原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统一归类为个人贷款,均受个贷新规约束。

END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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